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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5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咸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6月27日113年度桃簡字第60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13年度偵字第73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咸義被訴竊盜案件,雖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