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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2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上利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慧
被      告  劉立德

上列原告因被告家暴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原簡上字第59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因被告家暴偽造文書案件(即112年度原簡上字第59號,下稱刑案),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刑案業於113年10月9日辯論終結,有本院收狀戳章及審判筆錄可證。而原告係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依上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