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上利瑲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劉立德
上列原告因被告家暴
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原簡上字第59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因被告家暴偽造文書案件(即112年度原簡上字第59號,下稱刑案),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刑案業於113年10月9日
辯論終結,有本院收狀戳章及審判筆錄
可證。而原告係於第二審
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依上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