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王志豪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原 告 陳湘琳
住○○市○○路00巷0號11樓之5
被 告 高嘉良
住○○市○○區○○路○段000○0號5樓
上
當事人間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5號就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0號一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1時58分在本院刑事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何信儀
書記官 鄭涵憶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王志豪
原 告 陳湘琳
被 告 高嘉良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王志豪新臺幣貳拾萬元,給付方式為
自民國113 年7 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
20日前,匯款新臺幣3500元至原告王志豪玉山銀行新
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若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湘琳新臺幣拾萬元,給付方式為自
民國113 年7 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20
日前,匯款新臺幣3000元至原告陳湘琳兒子鄭至傑華
南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若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民事庭
書記官 鄭涵憶
法 官 何信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