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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沛婕(原名王暐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2號、113年度執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沛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沛婕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2年5月17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科罰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回覆:我以後不會再犯了,希望能夠低點的刑度等語,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已執行完畢部分,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拘役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3日
110年7月5日
110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度偵字第373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3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3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5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5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176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3號
編號2至5應執行拘役3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編號1至4)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5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0年7月5日
110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度偵字第273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3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3號

編號2至5應執行拘役3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編號1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