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8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義宸


具  保  人  林良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字第10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良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義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林良山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而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受刑人、具保人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