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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號
聲明異議
即  受刑人  張元瑞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元瑞(下稱異議人)所犯數罪,先後由法院處罪刑確定,部分宣告由本院以民國109年度聲字第2171號裁定(下稱甲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如附表一),部分宣告則由本院110年度聲字第927號裁定(下稱乙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如附表二),然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與附表二編號⒈、⒉所示之罪,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應予重新組合定刑,而附表二編號⒊所示之罪為單獨一罪,又原定刑方式對受刑人不利,應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8日桃檢秀庚109執8878字第1129151682號函等語。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條文並無如上訴抗告制度設有期限之規定,故解釋上應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隨時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向法院聲明異議,而沒有異議逾期的問題。本件異議人前所犯數罪,先後由法院處罪刑確定,部分案件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聲字第1553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23號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本院以甲裁定、乙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乙節,有本院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異議人對於檢察官上開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不服,認為其指揮執行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程序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三、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即所謂數罪併罰。而數罪併罰,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因此,定應執行刑之前提要件,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原則上應由檢察官整體審視受刑人各罪之判決確定日與犯罪日,並以其中判決最早確定之日為基準,將受刑人在此一基準日前所犯之各罪作為一群組,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刑,在此群組外之各罪,則再依照相同標準,各自形成一個新的定刑群組,以此法定明確標準分別定刑,排除人為操作因素,以確保法律之可預測性與公平性,自不能容許受刑人摒棄上開法定標準不用,任意自行擇定自己主觀認為可能較為有利的排列組合方式。
四、經查:
 ㈠異議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確定在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後以109年度執聲字第1553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23號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分別以甲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乙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乙節,有本院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異議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其中最早確定之判決為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罪(確定日108年2月12日),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⒏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8年2月12日之前,而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於108年2月12日之後,故附表一所示之各罪自成一定刑集團,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定刑要件,檢察官就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時,依上揭說明,其並無任意撿擇及拆分附表所示各罪為不同群組之裁量空間,故檢察官就本件之聲請與法無違。異議人主張應拆分附表一、附表二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及附表二編號⒊所示之罪為不同的兩個群組以聲請合併定刑,是以一己之主觀意願取代法律規定之客觀定刑標準,並無可採。從而,異議人認檢察官指揮之執行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判決確定日期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3月
民國107年6月9日
108年2月12日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6月
96年間之某日
至107年6月9日
108年7月16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
107年6月9日
108年8月29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0月
107年6月9日
108年9月24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0月
108年1月4日
108年12月2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0月
108年1月27日
108年12月2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4日
108年12月2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24日
108年12月2日

附表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判決確定日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1月
民國108年6月26日
108年12月2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08年6月25日
至同年月27日
108年12月2日
偽造印文
有期徒刑2月
108年10月12日
1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