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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即  被告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被      告  郭豐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損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0064號),聲請具保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豐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豐年之指定辯護人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請求具保、責付予被告之兄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112年12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3年2月5日起發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干字第664號、112年執干字第14416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已非羈押之被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