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即 被告之
被 告 郭豐年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毀損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0064號),聲請
具保責付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被告郭豐年之指定辯護人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請求具保、責付予被告之兄停止羈押等語。二、
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112年12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
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3年2月5日起發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干字第664號、112年執干字第14416號甲種執行
指揮書在卷
可佐。被告
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已非羈押之被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