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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尚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尚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尚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法,此有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亦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得以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鍾尚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4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72號卷第3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2件為施用毒品案件,其餘皆為竊盜案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間相距甚近,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及受刑人之意見等情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8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9日
110年4月13日
110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787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78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1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282號
111年度易字第99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282號
111年度易字第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4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8月29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6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2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11號
編號1至7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共4罪
犯罪日期
110年8月3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之某時
110年3月28日
110年2月7日、110年4月23日、110年5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6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6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769號、第278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3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3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3月14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76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29號
編號1至7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

編號
7
8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0日
110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21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35號
111年度易字第109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10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35號
111年度易字第10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11月29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6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794號
編號1至7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