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冠麒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冠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玖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王冠麒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
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犯罪時間間隔、犯罪行為
態樣、侵害
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