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貴龍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99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其
正本,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以新臺幣壹萬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新臺幣壹萬元折算壹日」之記載,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