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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申


具  保  人  吳金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金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金城因受刑人即被告吳文申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前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15783號案件執行等節,有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案經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且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或陳報所在等情,有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參。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認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執行,確已逃匿。揆諸首論,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