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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2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思妤



受  刑  人  張允碩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思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思妤因受刑人張允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1月1日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等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單號碼:刑保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憑
 ㈡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141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53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併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各該文書並均已合法送達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檢察官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受刑人、具保人均未關押於監所等情,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認受刑人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6萬元及實收利息。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