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武龍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武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
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武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且合於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故
參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行為
態樣及受刑人之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聲請定刑之罪僅有2罪,且罪質相同,定刑
審酌因素單純,核無再令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方式陳述意見之必要,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