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嘉琪

受  刑  人  謝任哲


            (現在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嘉琪因受刑人謝任哲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於執行(111年度執更字第3842號)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而被告是否在逃匿中,則以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之裁定對外生效時(未必係裁定送達被告時)之情況為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7549號),本院法官於民國111年3月3日訊問後,認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處分命受刑人以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10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本院111年3月3日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各1紙在卷可憑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9號判決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無誤。而執行檢察官傳喚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存卷可考,足認受刑人確曾有逃匿之事實。惟被告已於113年2月7日入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喪失人身自由,其逃匿在外之狀態不復存在,已非「逃匿中」,聲請人未及審酌而為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