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502號
被 告 申智超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申正
上列
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8號
詐欺等案件,聲請
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是涉被告申智超清白、八德分局員警筆錄是否涉及
瀆職罪、是否有
證據力都有待釐清,請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1項(本條並無項次,「第1項」應屬誤載)之規定
審酌是否再開辯論等語。
二、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申智超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98號(下稱本案)為審理,業於民國113年1月5日辯論終結。
聲請人雖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然其
所稱之理由,均業經本院合法調查、提示與被告申智超表示意見,其
輔佐人申正又經合法通知於113年1月5日審理
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八德分局員警筆錄是否涉及瀆職罪,並非本案檢察官所
起訴之範圍,被告申智超應另行依法向檢警機關提起
告訴及聲請調查,本院認本案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鄧瑋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