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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5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永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所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4月25日,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2年4月25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桃簡字第22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部分均為施用毒品之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考量受刑人以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徵詢意見單陳述之意見,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性自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2日至
111年9月6日
112年2月15日晚間
8時許回溯96小時
內某時
112年4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91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207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217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桃侵簡字
第4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1795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223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10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桃侵簡字
第4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1795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22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10月2日
113年1月1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658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6704號
編號3、4經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6月;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2172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217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22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22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8日


備註
編號3、4經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6月;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21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