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良貴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號;112年度執字第16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良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良貴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7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檢察官就上開罪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依上開裁定意旨,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間因傷害及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1月18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11年11月18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附卷可佐。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犯罪情節、罪質、時間間隔,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傷害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4日
111年2月8日
111年9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47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82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2776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136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48號
112年度桃原交簡字第338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2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10月13日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8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12月3日
備註
編號1至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