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184號
上列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陳麗鳳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3年7月2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