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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2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明宗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2年7月30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明宗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95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月。其於102年7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9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8949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1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6月1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