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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恆碩(原名吳育騰)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恆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恆碩原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83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假釋後經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1639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