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信秋
上列
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黃信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共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22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月30日奉准
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
按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691號函
暨檢附之該署桃園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
可稽,經本院審核
上揭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