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佳弘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佳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羅佳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處刑合計
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因其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960號核准
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