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曜安
上列
受刑人因洗錢等案件,前經
假釋出監後,因刑期變更,經重新核算後提報假釋審查,報請法務部核准維持假釋;
聲請人再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宋曜安因洗錢等案件,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聲保字第28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
按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
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宋曜安因洗錢等案件,原執行
有期徒刑3年,
嗣接獲執行指揮書將刑其變更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受刑人假釋後有更定刑期情形,經法務部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再核定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63460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2份附卷
可稽。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 順 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 宗 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