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子毅
上列
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
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
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
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111年7月1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3年2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請參考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規定辦理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62號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綜合研判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法務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臺北監獄STATIC-99等量表、臺北監獄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後,認受刑人為成年人,所犯係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1罪)等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經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