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章維
上列
受刑人因
假釋後更定刑期案件,
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黃章維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聲字第197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16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章維前因
詐欺等案件,於105年4月21日入監服刑,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72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6年9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茲因更定受刑人之刑,應執行刑合計為
有期徒刑3年2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5月13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3月22日,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並以113年2月1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76651號函核准假釋
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1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7665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甲)影本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
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