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彥霖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彥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黃彥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
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
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聲請
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之;又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
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
參照)。復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
三、次按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
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
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復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同種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及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至1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
併合處罰之情形,但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
可稽,是本件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
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雖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惟
揆諸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而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計算式:6月×2+6月×2+1年×2+1年2月×3+1年4月×6+1年6月+1年=18年),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7所示各罪之刑之總和(計算式:3年10月+1年=4年10月)。又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定刑之意見,其表示從小與祖父母相依為命,家庭經濟狀況欠佳,其不捨祖父母過度勞累,欲改善家庭經濟狀況,積極謀取賺錢管道,因年紀尚輕,一時不察而犯下
詐欺罪行,請求以最低刑度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準此,本院
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內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以及受刑人上開意見
等情,
暨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各該判決定其應執行刑,其刑度已鉅幅減低(即未及原始刑期總和10分之2.7),為兼顧國民
法律感情,以及避免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時,過度減刑而形同鼓勵行為人大量犯罪之弊,是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