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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自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勝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同成
代  理  人  陳偉仁律師
            蔡宛緻律師 
被      告  楊積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損債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5733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8574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提起自訴狀所載
二、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又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故倘被告死亡,因追訴之對象不存在,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被告楊積中已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