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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榮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宜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801號、112年度偵字第60232號、113年度偵字第3163號、113年度偵字第8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榮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榮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彩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