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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高雄地檢署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廖曼佑於112年4月21日前某時於FACEBOOK(下稱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張貼出售陳奕迅Fear Dearms世界巡迴演唱會—台北站門票之訊息,吳婉溱於112年4月21日前某時瀏覽該貼文後,遂以通訊軟體Messenger(下稱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並合意以5,880元購買1張演唱會門票,嗣廖曼佑向吳婉溱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吳婉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陳力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吳婉溱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41頁至第242頁) ⑵吳婉溱提供之臉書頁面截圖、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43頁至第245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37535號函 暨函附之吳婉溱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卷第14頁至第17頁) 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儲字第1129850283號函暨函附之陳力群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卷第9頁至第13頁) |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廖曼佑於112年4月10日前某時於臉書「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Vicky Huang」張貼出售陳奕迅Fear Dearms世界巡迴演唱會—台北站門票之訊息,蔡志珀於112年4月10日某時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蔡志珀佯稱以4,580元出售演場會門票1張云云,致蔡志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陳玉春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蔡志珀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11頁至第112頁) ⑵蔡志珀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臉書頁面及私訊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13頁至第115頁) ⑶陳玉春之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卷第338頁至第339頁) |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廖曼佑於112年5月24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Kelly Liao」張貼出售Coldplay演場會門票之訊息,鄭宜嫻於112年5月24日晚間9時32分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鄭宜嫻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鄭宜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陳玉春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鄭宜嫻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29頁至第131頁) ⑵鄭宜嫻提供之臉書私訊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卷第285頁至第287頁) ⑶陳玉春之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卷第338頁至第339頁) |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廖曼佑於112年5月27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Kelly Liao」張貼出售某一特定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姜怡瑄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並合意以4,000元購買2張演唱會門票,嗣廖曼佑向鄭姜怡瑄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姜怡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陳力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姜怡瑄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55頁至第56頁) ⑵姜怡瑄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臉書私訊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57頁至第59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儲字第1129850283號函暨函附之陳力群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卷第9頁至第13頁) |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1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廖曼佑於112年5月17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Kelly Liao」張貼出售Coldplay演場會門票之訊息,陳芷由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5分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陳芷由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陳芷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陳力群之土地銀行號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陳芷由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91頁至第92頁) ⑵陳芷由提供之存簿交易明細、臉書私訊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93頁至第95頁) ⑶陳力群之土地銀行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473卷第47頁) |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廖曼佑於112年4月8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Vicky Huang」張貼出售某一特定演場會門票之訊息,王韻涵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王韻涵佯稱得出售2張票共9,160元云云,致王韻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4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下午1時55分許) | | 邱美淳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王韻涵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181頁至第182頁) ⑵王韻涵提供之臉書頁面及私訊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IG頁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185頁至第188頁) ⑶邱美淳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卷第342頁至第344頁) |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廖曼佑於112年4月10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Vicky Huang」張貼出售某一特定演場會門票之訊息,李秉昌於112年4月10日某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李秉昌佯稱得出售兩張票共1萬1,760元云云,致李秉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邱美淳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李秉昌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165頁至第166頁) ⑵李秉昌提供之臉書頁面及私訊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中華郵政存簿影本(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167頁至第169頁) ⑶邱美淳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卷第342頁至第344頁) |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廖曼佑於112年4月9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張貼出售陳奕迅演場會門票之訊息,廖盈霓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廖盈霓佯稱欲購買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廖盈霓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郭惠華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廖盈霓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77頁至第179頁) ⑵廖盈霓提供之臉書頁面及私訊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訂單查詢網頁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81頁至第195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81982號函暨函附之郭惠華中信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卷第351頁至第354頁) |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廖曼佑於112年4月10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Vicky Huang」張貼出售陳奕迅演場會門票之訊息,曾國景於112年4月10日某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曾國景佯稱得出售2張票共1萬3,760元云云,致曾國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郭惠華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曾國景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211頁至第214頁) ⑵曾國景提供之臉書私訊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訂單查詢網頁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215頁至第217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81982號函暨函附之郭惠華中信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卷第351頁至第354頁) |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廖曼佑於112年4月8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Vicky Huang」張貼出售陳奕迅演場會門票之訊息,王毓婷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王毓婷佯稱欲得出售兩張票共1萬3,760元云云,致王毓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邱美淳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王毓婷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01頁至第203頁) ⑵王毓婷提供之臉書私訊截圖、中華郵政存簿封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05頁至第206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儲字第1120967187號函暨函附之邱美淳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卷第342頁至第344頁) |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044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廖曼佑於112年4月22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Vicky Huang」張貼出售韓國團體IVE演場會門票之訊息,林珞榆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6分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並合意以2萬500元購買3張演唱會門票,嗣廖曼佑向林珞榆佯稱欲購買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林珞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張峰然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林珞榆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19頁至第221頁) ⑵林珞榆提供之臉書首頁及私訊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23頁至第228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儲字第1120967187號函暨函附之張峰然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卷第361頁至第365頁) |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168號、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廖曼佑於112年5月27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張貼出售田馥甄演場會門票之訊息,周于姍於112年5月27日某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並合意以4,000元購買2張演唱會門票,嗣廖曼佑向周于姍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周于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許家榮之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周于姍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45頁至第146頁) ⑵周于姍提供之臉書私訊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演唱會資訊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47頁至第149頁) 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20004068號函暨函附之許家榮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戶客戶資料、存戶交易明細清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168卷第19頁至第23頁) |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廖曼佑於112年5月27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Kelly Liao」張貼出售田馥甄演場會門票特A區之訊息,何佳芬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並合意以9,600元購買2張演唱會門票,嗣廖曼佑向何佳芬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何佳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許家榮之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何佳芬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61頁至第162頁) ⑵何佳芬提供之臉書頁面及私訊截圖、中華郵政帳戶之查詢12個月之交易明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63頁至第165頁) 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20004068號函暨函附之許家榮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戶客戶資料、存戶交易明細清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168卷第19頁至第23頁) |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