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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緝字第 1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文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