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緝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文瑞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