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宏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07號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83萬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二、經查,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審理中,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且無前揭但書之聲請。然本件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07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述規定,原告提起之
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