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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11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2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列附件一之附表,應更正補充之。
  理 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引用附件一檢察官起訴書部分,漏列該起訴書之附表,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