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訴字第112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萌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
正本,因發現有誤,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列附件一之附表,應更正補充之。
理 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
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引用附件一檢察官
起訴書部分,漏列該
起訴書之附表,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