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11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婉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正本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部分詳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正本內容
更正後內容
理由欄三、論罪科刑(一)新舊法比較2.第14行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月
理由欄三、論罪科刑(一)新舊法比較2.第15行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