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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14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志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