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伯宏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伯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其於本院
訊問時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