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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2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伯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伯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