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揚
邱夙岑律師
被 告 吳佳蓁
上列被告因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子揚、吳佳蓁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