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訴字第640號
被 告 黃采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正本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部分詳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