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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1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18號
附民原告    東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思綺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附民被告    鼎峰企業社
            蔡哲霖


            莊進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進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