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150號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住居資料詳卷)
原 告
A男之母(真實姓名住居資料詳卷)
被 告 湯中宇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