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293號
原 告 林明煌
被 告 陳俊偉
上列原告因被告
公然侮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891號,改分前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37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刑事訴訟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因被告公然侮辱案件(下稱
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死亡,故刑事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1月8日以113年度易字第891號判決
諭知不受理。是以,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一併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