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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29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93號
原    告    林明煌
被    告    陳俊偉

上列原告因被告公然侮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891號,改分前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37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因被告公然侮辱案件(下稱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死亡,故刑事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1月8日以113年度易字第89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是以,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一併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