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320號
附民原告 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附民被告 鍾明軒
葉佳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簡字第5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
準用於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對被告鍾明軒、葉佳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楊雯雅
法 官 何信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