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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3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7號
原 告 林宜璇
被 告 楊喬昕(原名謝喬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
詐欺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