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79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徐嘉亨
上列被告因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林其玄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