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806號
原 告 翔翼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永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未行
言詞辯論,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為犯罪無法證明而為無罪
諭知,原告即無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請求賠償,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