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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8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26號
原      告  張華珍

被      告  任家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22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華珍對被告任家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