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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20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58號
附民原告    楊淑惠


附民被告    黃美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淑惠對被告黃美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楊雯雅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