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 告 余季曄
余佳玲
李宇淇
被 告 錢辰翰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字第227 、242 、243 號就本院113
年金訴字第14 9號一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7 日上午10時4 0 分在本院2F聯合報到處公開審判時,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張羿正
書記官 王宣蓉
通 譯 游家瑜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余季曄
余佳玲
李宇淇
被 告 錢辰翰
三、和解成立內容:
㈠被告願於民國113 年5 月10日前給付原告余季曄新臺幣1
萬元,被告應匯款至原告所指定之帳戶(華南銀行,戶名
:余季曄,帳號:000000000000)。
㈡被告願意給付原告余佳玲新臺幣3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1.被告應自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為止,
2.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3.被告應匯款至原告所指定之帳戶(郵局,戶名:陳巧靜,
帳號:00000000000000)。
㈢被告願意給付原告李宇淇新臺幣5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1.被告應自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為止,
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
2.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3.被告應匯款至原告所指定之帳戶(合作金庫,戶名:李宇
淇,帳號:0000000000000)。
㈣若被告於法院為刑事判決前均有按期履行上開和解內容,
㈤原告就本件其餘
請求權均拋棄(惟拋棄效力不及於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余季曄
余佳玲
李宇淇
被 告 錢辰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王宣蓉
法 官 張羿正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