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442號
原 告 德恩禮儀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逸婕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再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以112年度易字第797號判決無罪在案,又原告並未
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