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邱觀彥
林佩穎
被 告 劉國銘
合味有限公司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劉國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又被告合味有限公司、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件刑事被告,但依原告邱觀彥、林佩穎所陳,被告劉國銘於本案行為時乃駕駛被告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車輛,並為被告合味有限公司執行該公司業務,則原告邱觀彥、林佩穎就本案一併對合味有限公司、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非毫無所據。而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