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蔡曜蓮
被 告 一品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鴻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王鴻圖、一品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王鴻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蔡曜蓮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初怡凡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