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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蔡曜蓮  

被      告   一品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被      告  王鴻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鴻圖、一品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王鴻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蔡曜蓮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初怡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